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专题学习(20240406更新)
发表时间: 2024-09-17 01:47:53 作者: 数控开槽机
2011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8号),规定自2011 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23号公告),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继续实行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一条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根据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1.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注1)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经营业务,且其主要经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注2)70%以上的企业。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限制比例,由原来的70%降至60%,逐步扩大了优惠政策力度。
注1:《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目录在公告执行期限内修订的,自修订版实施之日起按新版本执行。目前最新修订的目录是《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40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注2:“企业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执行,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另外的收入;其中另外的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联想:高企认定条件之一“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总收入是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
23号公告所称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
《目录》分为两部分:一是国家既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后两者已于2019年合并为《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并明确如修订上述目录将按新修订版本执行;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即根据西部各省(区、市)实际适当增加的条目,分省列举,仅在相应省份适用。《目录》作为西部大开发产业政策的重要文件,与西部大开发财税、金融、投资、土地、人才等政策协同发力,共同构成了促进西部地区产业高水平发展的政策体系。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鼓励类产业详见《目录》。重点体现了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进一步支撑科技自立自强。坚持创新在我们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进一步发挥西部地区在促进我们国家科技自立自强等方面的及其重要的作用。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高端芯片研发与生产、数字控制机床研发与生产、氢能燃料电池制造等产业条目,支持西部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起的产业有序发展。
二是进一步促进产业有序向西转移。增强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竞争力,引导东中部地区产业有序向西部地区转移,优化区域产业链布局。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智能化绿色化纺织服装加工、家电及消费电子科技类产品制造等产业条目,促进西部地区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三是进一步鼓励西部地区更好地发挥特色优势。支持西部不一样的地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具有当地特色的优势产业,发挥西部地区沿边、沿江等区位优势,服务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例如,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农林牧渔、能源资源、康养旅游、边贸加工等产业条目,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区位优势更好转化为经济优势。
四是进一步支持西部地区补短板、强弱项。围绕生态环境大保护,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节能环保、循环经济、宜居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等产业条目。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增强欠发达地区内生发展动力,在一些西部省份增加轻工纺织、特色工艺品等带动群众就业增收的产业条目。
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出具意见(注3),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注3:23号公告一方面强化税收服务理念,将“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注4),修改为“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示意见”,规避了公司可以提供证明的难题;另一方面强化监管力度,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以依照税收法规进行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注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示的证明文件。”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三)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的税率地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分摊比例计算划分,总分机构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当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汇总后再按分摊比例,分别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甲公司是位于辽宁省的总机构企业,2022年第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它在云南设立了一家分公司,符合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税率为15%,计算甲公司2022年第2季度应纳所得税额。
解:根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八条规定,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比例和按第十五条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因此,甲公司第2季度应纳税额为100万元。如果云南公司不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则甲公司应纳税额为1000×25%×50%=125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 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 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的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该依据经营情况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不是满足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合乎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有关的资料备查。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第 63 项,优惠事项名称: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时间:预缴享受。2022 年季度预缴申报时,能够轻松的享受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的税率计算缴纳公司所得税税收优惠。
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享受所得减免优惠政策时,应在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1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的下级行次填写具体优惠事项名称和减免金额。减免所得税额优惠事项包括“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贵州三特梵净山旅业发展有限公司公司2020年度实现总收入21,902.35万元(其中索道收入14,378.12万元、景区开发项目投资收益6,948.10万元、其他及营业外收入576.13万元),总利润14,930.22万元。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为65.65%,未达到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
案例简析:该企业仅投资收益一项占收入比重达32%,2020年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要求达到70%以上才能享受优惠,所以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应按法定税率25%计算并补缴企业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鼓励类产业项目收入占收入总额比重要求下降为60%以上。